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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峰与张玉坤、张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峰,张玉坤,张凯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37号原告:夏峰,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玉坤,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凯莉,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峰与被告张玉坤、张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峰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已减半),由原告夏峰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