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3577号原告:王建设,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东,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建设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23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6日);并从2017年9月7日起以300000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截止到2015年1月7日,被告本金未付,尚欠利息31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和一张欠付31000元利息的条据。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20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具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东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朋友关系。2011年分六次取现金共81万元借给被告,被告打了六张借条。2012年5月30日,被告重新出具一张81万元借条。截止到2015年1月7日,尚欠50万元以及利息31000元,被告重新出具一张50万元借条,以及一张31000元元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20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本院认为:一、原被告间存在多次借贷关系,截止到2015年1月7日,被告尚欠5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20万元,且原告自愿视为偿还本金,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2015年1月7日,被告出具一张50万元借条和以及31000元的借条,原告认为31000元系前期借款的利息,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该主张符合民间借贷惯例,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此31000元利息应当偿还。关于2015年1月7日后的利息,虽然两者间存在口头约定月利率,但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具体利率,故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诉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1000元(2017年1月7日前的利息)。二、驳回王建设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款付至安徽省明光市农业银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12×××0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