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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有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与王欢、孔繁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王欢,孔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孔繁荣,女,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