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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590号申请人: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康丽路***号辉煌大厦*栋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6UU09L。法定代表人:张正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珊,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号恒太工业园*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41473437。原告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4,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协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4,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