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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卓秀惠与陈和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秀惠,陈和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174号原告:卓秀惠,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木,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永,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秀惠与被告陈和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卓秀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卓秀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计376元,由卓秀惠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