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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蔡宇清、连早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宇清,连早胜,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蔡宇清,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阮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早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小燕,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瑞安市。就蔡宇清与连早胜、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宇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早胜、林小燕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连早胜、林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该情况告知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询问笔录予以印证。本院认为,二被告执行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陈瑞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