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燕、焦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焦志远,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瑄,男,193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志远,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李燕与被上诉人焦志远、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焦志远对李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对李燕、武杰离婚时财产分割认定错误。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也非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一审判决列举的财产均为李艳单独经营美甲店获利置办,而武杰打工或经营出租车,但不正干,忙于赌博,所以分割财产时武杰无共同财产分割,武杰应为子女承担的生活费、服装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成家等费用的一半也未要武杰支付了,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公正合法。二、对债务性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一审判决已承认武杰债务系其赌博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一审判决仍判决武杰、李燕共同偿还该债务,显然错误。焦志远辩称:1、李燕没有证据证明焦志远和武杰之间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是婚姻法规定的第19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该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2、李燕主张该债务是武杰赌博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武杰借款时以做生意为由借款的,不是以赌博为由借款。综上,请求驳回李燕的上诉请求。武杰辩称:当初借款时武杰没有做生意,武杰借款是参与赌博用的,当初李燕开店没有借款经营。现在武杰还欠各个彩票站五、六万元。焦志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武杰、李燕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杰自2014年起多次通过李继堂向焦志远借款,武杰收到每笔借款后均向焦志远出具借条,其中2014年2月25日借款5万元,2015年1月27日借款5万元,2015年3月17日借款5万元。2015年5月1日,武杰、焦志远、李继堂经结算,武杰共欠焦志远、李继堂利息5万元。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即便是有口头约定,但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另查明,武杰、李燕于2015年7月28日在明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产:滁州市城市广场全球生活D幢1086室商铺一处所有权、吉利轿车一辆所有权、李燕美甲一店、二店、三店的经营权均归李燕所有。各自名义在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焦志远以武杰出具的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经审查,该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在焦志远主张还款时,武杰应当归还。虽然该借条上只有武杰的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发生在李燕与武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离婚时又约定夫妻财产均归李燕所有,且李燕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焦志远与武杰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武杰、李燕共同偿还。因2015年5月1日的5万元借款,是双方对之前利息的结算,其中还包括李继堂的部分利息,故对该笔借款,焦志远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对李燕辩称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焦志远要求武杰、李燕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武杰、李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志远借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保全费1980元,合计4820元,由原告焦志远承担2000元,被告武杰、李燕负担2820元。二审中,李燕提供了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焦志远起诉理由不真实,借款真实用途就是赌博。焦志远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武杰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审中,焦志远、武杰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2、李燕对武杰的借款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焦志远提供的借条、武杰与李燕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不当。李燕陈述武杰所借款项用途是赌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且李燕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焦志远与武杰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一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对于武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外债,一审判决李燕共同偿还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李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