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
被执行人:谢文辉本院在执行张玉兰与谢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振全 关注公众号“”
张玉兰与谢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
被执行人:谢文辉本院在执行张玉兰与谢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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