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向日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余升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向日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余升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向日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55号4-5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升建,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菲,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庆市向日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升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庆市向日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江韵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