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原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9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原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兴厚、毛红,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海金,负责人。原告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9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450元(暂算至2016年3月9日);承担诉讼费40,2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76,657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被执行人注册地发送的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均因原址查无此公司,经核实收件人已经搬迁且新址不明为由退信。本院通过集中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仅在中国银行宝山支行开户,本院已经冻结该账户,现账户上已经冻结了存款195,557.42元。除此之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诸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故此,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原名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月30日,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是账户上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尊马汽车座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