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伟杰与天津宜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杰,天津宜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820号原告:杨伟杰,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宜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道338号2701-2703。法定代表人:安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杰与被告天津宜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