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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被执行人林德桥计生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德桥,谢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祁东县兰芝塘永昌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梅玉,局长。被执行人林德桥,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东县过水坪镇。被执行人谢云香,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东县过水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6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德桥、谢云香履行祁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6年】第107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德桥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航三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德桥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航三路分理处XXX账户上的存款18795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钾魁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