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鹏军与被执行人唐天云、周国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唐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天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国设,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鹏军与被执行人唐天云、周国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天云、周国设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