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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异95号案外人:丁美乐,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申请执行人:庞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号卓达院士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庞磊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公正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丁美乐于2017年9月29日对本院裁定拍卖的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的乾荣世纪公园二期7号楼3单元15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美乐曾于2016年2月17日对本院查封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7号楼3单元1502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措施,本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冀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丁美乐曾对本院查封高碑店市乾荣世纪公园二期7号楼3单元1502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措施,本院已出具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现案外人对本院拍卖该房屋提出异议,是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综上,案外人丁美乐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丁美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韩 斌审判员 张亚男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