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樊建宝与杨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宝,杨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3241号原告樊建宝,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杨保国,男,汉族,53岁,个体,住乌海市。原告樊建宝诉被告杨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樊建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建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申海东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吴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