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何学林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何学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3118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洪景丽苑。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何学林,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何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何学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何学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