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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4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丽芬与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芬,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丽芬,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周娟,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7)鄂11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田丽芬诉周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周娟在黄冈住房公积金麻城办事处的公积金帐户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南湖分理处的工资帐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每年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公积金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1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