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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3362、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敬永刚、廖泽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永刚,廖泽明,王云举,缪开富,钟国林,刘官富,沈刚,刘理节,何春华,彭万光,朱福先,林全虎,谭素华,王大元,霍华琼,蒋富银,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347、3348、3349、3350、3352、3353、3354、3355、3356、3357、3358、3359、3360、3361、3362、3363号申请执行人:敬永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廖泽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7日,住游仙区。申请执行人:王云举,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缪开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钟国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刘官富,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沈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刘理节,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何春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彭万光,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朱福先,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林全虎,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谭素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王大元,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17日,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执行人:霍华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蒋富银,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申请执行人:蒲建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901室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异植,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敬永刚、廖泽明、王云举、缪开富、钟国林、刘官富、沈刚、刘理节、何春华、彭万光、朱福先、林全虎、谭素华、王大元、霍华琼、蒋富银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233、5234、5235、5236、5237、5238、5240、5241、5242、5243、5244、5246、5247、5248、5249、5251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建军、刘彬、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