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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4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裴西昌、梁竹节与裴明星、裴明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西昌,梁竹节,裴明星,裴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裴西昌,男,1942年7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竹节,女,1943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明星,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明军,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西昌、梁竹节与被执行人裴明星、裴明军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裴明星、裴明军在银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裴西昌、梁竹节与被执行人裴明星达成和解协议,且裴明星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约定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明星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