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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