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利祥与顾耀龙、苏少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祥,顾耀龙,苏少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658号原告:郭利祥,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彬、吴斯敏,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耀龙,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苏少音,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郭利祥诉被告顾耀龙、苏少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祥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原告郭利祥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