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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善学、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学,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谭新社,山东郓城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学,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聿革,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5228002219。法定代表人:张勤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新社,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培亮,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郓城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善学、上诉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新社、被上诉人山东郓城众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828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善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上诉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4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路凤娟审判员  李 兴审判员  赵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