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3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宁、杨昌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宁,杨昌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060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吴悦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宁,女,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杨昌竹,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宁、杨昌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孙宁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室房屋的产籍。由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宁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X室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为101.27平方米,房号为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