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邦发与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发,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4037号原告:王邦发,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宋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址不明,原告王邦发与被告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军居住地不明,户籍地已被拆迁尚未安置,且经本院查找未能联系到被告宋军本人,需公告送达起诉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咏峰审 判 员 贺书贵人民陪审员 王朝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