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宏武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武,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王 宏 武 与 王 建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1671号原告王宏武,男,汉族。被告王建,男,汉族。原告王宏武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宏武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2日、4月10日,被告王建分两次向原告王宏武借款3500元、1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5日归还,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协议还款期限推迟1月,被告承诺向原告承担利息500元。借款二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但约定借款利息500元超出法定利率,应适当降低为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宏武借款4500元及利息4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晨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