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万学、陈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万学,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阳,男,系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何万学。被执行人:陈兰(系何万学之妻)。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万学、陈兰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万学、陈兰送达了(2017)鄂0321行审129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3日内履行。被执行人目前已缴纳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难处,向本院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请求解冻账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同意解冻账户、终结该案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证明,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6)第06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