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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怀清与范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怀清,范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怀清,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范家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曹怀清与范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家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家贵的银行存款67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