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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德明与肖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德明,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熊德明,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肖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德明与被执行人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96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德明于2017-05-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被执行人肖芳名下无房产、车辆,也冻结了被执行人肖芳名下存款账户,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采取“临控”措施。被执行人肖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9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