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秦兴毅与谭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毅,谭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825号原告:秦兴毅,女,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退休职工,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金苑小区。被告:谭立斌,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市府路17号州市。原告秦兴毅诉被告谭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秦兴毅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谭立斌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秦兴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兴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秦兴毅负担。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启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