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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金仲与王汉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仲,王汉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090号原告张金仲,女,1954年4月2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王汉森,男,30岁,住庆云县。手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仲诉王汉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王汉森拥有的鲁N×××××号小轿车予以查封。被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王汉森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将原告张金仲提供担保的王志祥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