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陈晓东、潘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陈晓东,潘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198号原告:郑婷婷,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晓东,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潘粉英,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陈晓东、潘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东、潘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婷婷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晓东、潘粉英归还原告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晓东向原告郑婷婷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陈晓东、潘粉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对原告郑婷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晓东与被告潘粉英于199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离婚。2014年10月18日,被告陈晓东向原告郑婷婷借款人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郑婷婷与被告陈晓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晓东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陈晓东与潘粉英曾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晓东、潘粉英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晓东、潘粉英归还原告郑婷婷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孟有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