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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涛与张清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涛,张清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668号原告:陆涛,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户籍地湄潭县,现住凤冈县。被告:张清泉,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涛与被告张清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陆涛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