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曾启元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江泰桥梁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启元,XX瑶族自治县江泰桥梁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曾启元,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居民,现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江泰桥梁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329982-8。法定代表人:杨天平,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启元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江泰桥梁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江泰桥梁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启元工程款76433.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