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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816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树臣与张冠乔、纪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臣,张冠乔,纪广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816之2号原告:贾树臣,男。被告:张冠乔,男。被告:纪广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臣诉被告张冠乔、纪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树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树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贾树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治中审 判 员  孙云广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