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816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树臣与张冠乔、纪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臣,张冠乔,纪广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816之2号原告:贾树臣,男。被告:张冠乔,男。被告:纪广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臣诉被告张冠乔、纪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树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树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贾树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治中审 判 员 孙云广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