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依男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依,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7881号原告:黄依男,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木真了时装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阳,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黄依男与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依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依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阳返还22万元、支付违约金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阳与我于2016年11月达成口头买卖车辆协议,我向李阳支付购车款22万元,但李阳没有交付车辆也未返还购车款,李阳于2017年3月3日向我出具借据,承诺第二天返还,但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依男向本院提供了:1、甲方(卖方)李阳与乙方(买方)黄依男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现出售别克牌君越小轿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购车订金3元,车辆交付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车辆尾款7万元,全车交易金额为10万元;甲方需在2016年7月1日之前向乙方交付车辆;乙方车辆验收以后,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提供车辆手续,过户前甲方需把所有车辆违章付款交清。2、李阳(甲方,车辆持有者卖方,车牌照持有者)与黄依男(乙方,买方)于2016年10月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蓝色奔驰车C180L,车号为×××卖给乙方,价格为15万元;乙方首付购车款5万元整在2016年9月30日付清,剩余10万元在2016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甲方于2016年10月18日前给乙方未交车手续用于过户,如甲方未交付手续在退给乙方首付款后,额外赔付违约金贰万元整给乙方。3、李阳出具的借据一张,内容为:现因借款人李阳因资金周转今借到黄依男贰拾贰万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人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4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3月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黄依男称:2016年5月25日签订购车协议后,我给付李阳10万元,但李阳给我提供了一辆租赁的车辆,因不能过户,2016年10月我就把车退回李阳,但李阳并没有退给我购车款;2016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了车辆购买协议,李阳说可以提供一辆奔驰车,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李阳,但是因没有购车指标,所以车辆在其他人名下,我又陆续交了12万购车款,因李阳不是车主不能过户,我找到李阳,李阳给我写了关于两次购车的借据,后李阳把车开走了;我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向李阳支付的款项,部分是现金给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黄依男依据借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其陈诉及提交的证据,该债务纠纷并非因民间借贷关系引起,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依男依约向李阳支付了22万元购车款,李阳未依约履行义务,并承诺返还购车款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故对于黄依男要求李阳返还22万元并支付2.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黄依男二十二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万二千元。二、驳回黄依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黄依男已预交),由李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黄依男已预交),由李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宏宇审判员 游晓飞审判员 冯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