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朱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205号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成邯,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玥凯,男,1993年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泳,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