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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952号申请人: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玉龙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留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申请人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海油常州环保涂料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