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德添、唐锦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添,唐锦珍,黄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添,女,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唐锦珍,男,1960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丽香,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添、唐锦珍与被执行人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653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丽香一人多案,财产尚在依法处置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