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向亮与熊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向亮,熊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唐向亮被执行人熊卫申请执行人唐向亮与被执行人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熊卫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熊卫名下登记有位于浏阳市镇头镇甘棠村阳家组的自建房屋(房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该房产已抵押给湖南省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头支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卫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熊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