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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许尚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许尚相,郑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组织机构代码:848090074。代表人:包昌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组织机构代码:75591343-0。法定代表人:许尚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尚相,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冬玲,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807160964。买受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统建(县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54900443A。法定代表人:刘志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台仲裁字第525号裁决,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许尚相、郑冬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99664.39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等义务,被执行人许尚相、郑冬玲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统建村的房地产【即本案抵押的登记在三国用(2012)第0008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另有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共9处,均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同年5月27日,本院裁定拍卖该房地产,并于6月2日委托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地产价值人民币687.6万元。8月1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决定在该平台上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9月19日,经公开竞价,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地产。现买受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与本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认为,买受人依法竞买得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已付清价款的,该房地产应归买受人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三门永胜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统建村的房地产【即登记在三国用(2012)第0008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及四至界定以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另有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共9处,具体以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确认为准】归买受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省三门华盛齿轮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