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审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悦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悦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659351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悦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5336462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1组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2。法定代表人张兴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9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悦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9月非法占用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3组的土地修建生态餐厅,2016年12月完工。经测绘,总占地面积2.55亩。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2.55亩,其中耕地0.76亩,基本农田1.79亩。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农用地1.79亩,其中水田1.24亩,旱地0.55亩;占用建设用地0.76亩,均为村庄。实际建成1-2#建筑物,建筑总占地面积为1640.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640.14平方米。其中:1#棚建筑占地面积1396.67平方米,建筑面积1396.67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1396.67平方米,其中耕地505.7平方米,基本农田890.97平方米;2#砖建筑占地面243.47平方米,建筑面积243.47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243.47平方米,均为基本农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受处罚。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土)告字﹝2017﹞第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渝涪综执(土)听字﹝2017﹞第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5亩;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2#建筑物1640.1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1.79亩基本农田处耕地开垦费1倍(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即1.79×666.67×25=29833.4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拆除义务。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涪综执(催)告字﹝2017﹞第9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然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1-2#建筑物1640.1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勘验笔录、测量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渝府(2004)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涪陵委办发(2009)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2010)36号《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即限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2#建筑物1640.1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姣审判员 熊卫东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