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47开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开翔,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开翔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5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开翔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开翔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开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至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开翔在涟水县涟城镇、淮安市清江浦区盗窃作案3起,窃得手机、现金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330余元。具体事实:1、2017年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开翔在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西大道巅峰网咖,窃得嵇某OPPO牌R9手机一部及数据线一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46元。2、2017年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开翔在涟水县连城镇阳光嘉园小区夜猫网吧,窃得刘某VOVOGT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4元。3、2017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开翔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路珍珍猪蹄面馆,窃得操作间柜内人民币840余元。另查明,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开翔窃得的VOVOGT7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审判阶段,被告人开翔在本院退违法所得25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开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嵇某、刘某等人陈述、证人左某、王某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开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翔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开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开翔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开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开翔暂存于本院账户上的2586元人民币系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静书 记 员 李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