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0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经营者:唐之卿,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赵艳军,该店店员。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19236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镜的行为;二、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负担11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自动履行5373.5元(其中赔偿款5000元、逾期利息213.5元、诉讼费110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青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