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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茶博汇(安溪)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茶博汇(安溪)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522号原告: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中路55号6栋3号。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伟,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该公司员工。被告:茶博汇(安溪)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茶博汇6幢16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茶博汇(安溪)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润水泥(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