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世华、何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华,何松林,夏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华,男,197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乐平市公安局公务员,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何松林,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夏菊妹,女,197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周世华与被执行人何松林、夏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世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5月始计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松林、夏菊妹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松林、夏菊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何松林、夏菊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周世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世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5月始计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