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04号
申请执行人:朱海军,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李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朱海军与李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海军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