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珩、郭倩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珩,郭倩君,卢淑莉,王智强,陈永佳,黄淑怡,彭惠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珩,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倩君,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淑莉,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王智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陈永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黄淑怡,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彭惠诗,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曹珩因与被上诉人郭倩君、卢淑莉、原审被告王智强、陈永佳、黄淑怡、彭惠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曹珩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珩撤回本案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7431元,由上诉人曹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茹艳飞审判员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苇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