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黎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黎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政。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原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五条花红、佣金、调薪、工龄工资规定,非营业部员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计发花红,营业部员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计发佣金。银行流水显示中原地产公司向其员工孙某某发放2015年第二季度花红。中原地产公司确认曾向部分在职员工发放2015年第二季度花红。中原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黎政应发放花红的标准和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中原地产公司应支付黎政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季度花红7457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中原地产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