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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珍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珍,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珍,女,汉族,1945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81095-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周灿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明珍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归还陈明珍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二、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市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本院已向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款39321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明珍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南京市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