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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行、张丽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行,张丽娟,吉维华,王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行。代表人肖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生,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吉维华,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小中,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现住侯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1081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9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丽娟、吉维华、王小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在2017年8月11日、9月30日前主动履行义务即���欠款113788.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交至本院,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娟、吉维华、王小中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